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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明確定義組織犯罪

為有效預防及打擊組織犯罪,行政院會今天(12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組織犯罪的定義更明確化,規定只要是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的罪,二順位設定地上權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雲林市青年創業貸款率條件急需借錢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組成具有持續、牟利及有結構性的組織犯罪,都視為組織犯罪。

有鑑於組織犯罪趨於多樣化,草案也正面列舉組織成員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要求他人出售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都更重建程序、購買商品支付勞務報酬、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

而為防止組織坐大,草案也增列招募他人加入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招募未滿18歲以下年輕人加入組織更加重二分之一罰則。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政院修法-明確定義組織犯罪-075300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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