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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 群體事件更佳解決辦法

——專訪亞洲開發銀行東亞局首席社會發展專傢斯考特 · 弗格森經濟發展優先,環境和社會問題隨後處理——這已經被證明是一種錯誤的發展方式,解決遺留問題要比事先合理的計劃要昂貴得多文/《中國投資》 楊海霞《中國投資》:近年來,中國一些大型投資項目引起瞭群體性事件。起初,這些事件是由對當地環境明顯有害的大型項目所引起的,後來,一些本身合規的項目也引發瞭群眾的反對,人們反對任何項目落戶在身邊。您怎麼看這種現象?您認為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什麼?這是否是一個必經的階段?斯考特·弗格森:首先,投資項目中可能會引發群體性事件主要有環境和社會兩方面的原因。你談到的現象更多是由環境原因引起的。而且這種現象在西方國傢有一個現代俚語叫NIMBY(Not in my backyard), 中文意思是強烈反對在自己住處附近設立任何有危險性、不好看或有其他不宜情形的事物。具體到一些建設項目,人們對於項目建設或運營可能會引起的噪音、空氣或水污染以及可能發生的一些事故或污染物泄露帶來的風險表現出的關切。管理好這些項目唯一的辦法是盡可能探索多種方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技術、成本、環境、社會等),慎重比選出最終的方案。這就要求制訂更好的計劃來進行多方案比選並與當地社區充分協商以取得社區的支持。現在,有些社區不想垃圾處理廠建在他們的附近,而如果環保措施得到認可,另外一些社區可能會接受,因為項目會給社區帶來就業和收入。其次,通過瞭環境或社會方面的批準並不意味著項目就得到瞭社區的支持。在中國,過去有些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技術審查時並不總是考慮到當地社區的接受情況。類似的,有些項目在土地征用的預審階段也主要是考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而沒有與受影響人進行更多的協商。所以,根據新的要求考慮項目可能帶來的社會風險是向正確的方向邁進瞭一步,但是僅僅依靠技術專傢進行風險評價以及有限的社區協商是不夠的。進一步來說,中國應該在決定最佳方案之前認真考慮多種備選方案,而不是先有一個技術最佳方案然後對其進行社會風險評價。再次,與環境評價和審批相比,社會保障方面並沒有得到同樣的關註,除瞭大中型水庫項目。國傢發展改革委的確要求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考慮征地拆遷以及其他社會風險,但是這些評價並沒有像環境評價要求得那麼嚴格,而且在項目是否推進決策時,也較少考慮社會保障方面的因素。亞行和世行從2004年起與國傢發展改革委和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合作研究以加強社會評價工作,但是轉化為政策的進度較為緩慢。受影響社區和受影響人應被視為發展過程中的夥伴,項目的社會評價以及與受影響社區和受影響人協商應該進行的更為充分和徹底。在項目批準後再公開項目信息很可能會引起爭議或沖突。最後需要強調的是信息公開、透明、以及廣泛協商對預防發生群體性事件非常重要。人們反對項目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對項目建設內容以及項目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是很瞭解。項目單位往往在宣傳項目的效益方面花很多精力,而對於項目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不願意提及甚至回避。而當地社區和老百姓最關心的恰恰是項目可能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於是從各種非官方渠道打聽消息。這些非官方渠道得到的信息有些是不完整、不準確的,甚至有些是虛假的。而且這些信息當中往往很少包括項目準備采取的減緩或補償措施。最終因為信息不透明導致瞭人們對項目進行強烈抵制。而等到已經發生瞭抵制事件或被媒體曝光,項目單位被迫公佈項目潛在的負面影響但又強調其減緩措施很有效。而此時,人們已經對項目單位以及他們公佈的信息和減緩措施失去瞭基本的信任,甚至一些合規的項目也受到抵制。因此,盡早公開真實信息、詳細可信的減緩措施以及廣泛參與協商將會減少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同時也將有利於項目的順利實施。事先規劃利於獲得社區支持《中國投資》:不少國傢已經經歷瞭類似階段,我們可以從他們那裡學習哪些經驗?斯考特·弗格森:在西方,大部分國傢都遇到過這些問題,特別是當經濟發展與環境標準以及公眾知曉度之間發生沖突時。過去有一個經常性的說法就是經濟發展優先,環境和社會問題可以隨後來處理。這一說法已經被證明是一種錯誤的發展方式,解決遺留問題要比事先合理計劃昂貴得多。中國目前主要的項目決策仍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方式,然後通過對項目的宣傳來獲得公眾的支持。這種方式在其他國傢未必可行,比如說在印度,社會大眾在發展項目中非常活躍。中國已經開始在改變但仍然處於初級階段,有些項目開始遭到瞭媒體的曝光。再強調一下,解決問題的方案就是盡早讓公眾介入項目準備,但很多地方官員直到項目得到批準後才公開信息。屆時,由於信息公開太遲而無法避免沖突。綜上,一是要花時間和資源去研究多種項目替代方案;二是如果有瞭相對比較合適的一些初步方案但可能有一定的環境或社會風險的,項目的建議者需要盡早去取得社區的支持;三是通過好的土地利用規劃,項目選址盡量選擇在較少引起爭議的地區。在中國,當項目選址靠近城市或農村的居民區,或占用好的耕地時往往可能出問題。《中國投資》:項目對當地環境和人們利益的影響程度不同,例如有些項目本身符合當前有關的環境政策、補償政策,對當地的發展總體上有利,而有些項目存在環境和安全爭議,經過采取措施降低瞭實際的風險程度;還有些項目涉及拆遷和移民,很大程度上影響瞭部分人群的全部生活和生計。這些類型的項目在中國都能找到現實的案例,能否請您結合亞洲銀行的經驗,談談這些類型的項目各自如何取得社會的認同,避免出現社會事件?如何與當地群眾、公共利益取得共贏?斯考特·弗格森:亞洲開發銀行僅僅是貸款提供者,而我們的借款人負責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實施。我們提供一些建議,但在亞行介入之前有些項目的設計和選址已經開始。亞行項目的一個優勢是提供技術援助資金,幫助我們的借款人在可研報告批準前較早地開始協商。我們聘請咨詢專傢協助借款人進行社區協商,考慮替代方案,開展環境和社會評價,並準備各種管理計劃如環境管理計劃、移民安置計劃、社會發展計劃等。另外,亞行明確要求在內部管理層審查項目前必須向受影響人公開項目信息、評價報告以及各類管理計劃。從信息公開到我們董事會討論該項目一般都需要好幾個月的時間。有一些項目也許可以提供雙贏的解決方案,但大多數項目在效益和成本的分配上並不公平,也就是說有人受益而同時其他一些人遭受損失。對於這些項目,需要準備足夠的減緩措施以確保一個公平的結果,但往往法律上又沒有強制要求。項目單位認為那些減緩措施會增加項目的成本因此盡量簡化,隻要受影響人境況不會變差,或不會受到嚴重影響,而不是確保受影響人能與其他人群一樣真正從項目中受益。這仍然是一個挑戰,盡管現在有些受影響人已經開始要求更公平的對待。另外,近幾年來我們在項目檢查時發現,一些項目實際的征地拆遷補償資金要遠遠超過原來的預算。盡管有物價上漲和政策調整的因素,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項目前期準備時對實施過程中的影響以及費用估計不足。比如說,在高速公路項目預算中隻包含瞭房屋的拆遷補償費用,很少考慮興建安置點的各項費用。這也導致瞭在實施過程中還需要臨時籌集資金,不僅造成項目實施延誤,而且增加瞭由於過渡期過長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風險。總之,公平合理的補償、切實可行的房屋安置和收入恢復措施以及足夠的預算對於爭取受影響社區和受影響人對項目的支持也很重要。當然,如果有些項目即使采取各種減緩措施,仍然無法消除其對社會和環境造成的重大危害。決策部門應該及時終止這樣的項目進程。在其他國傢,社區往往聯合起來去反對或支持某一項目。在中國,有些受項目負面影響的傢庭不得不自己去面對這些問題,也許是因為他們無法得到村幹部和當地政府的支持。並且很少有民間組織願意挑戰政府的項目。需要更嚴格更詳細的社會評價《中國投資》:中國已經要求大型投資項目必須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但是目前僅有政策框架,具體的操作由地方探索,您認為下一步政策制定中,應該重點考慮哪些因素?您有何建議?斯考特·弗格森:需要強調的是,粗略的項目規劃和草率的選址經常會引起動蕩和沖突。項目單位應該意識到這些風險並通過避免影響、最小化影響以及足夠的減緩措施來管理這些風險。我個人傾向於更嚴格的社會評價。社會評價的深度取決於受影響的社區而不是某些規定。另外,目前中國正在進行的社會風險分析似乎僅僅用於篩選出一些極端的項目。即使這樣,我懷疑通過提出一些所謂的減緩措施,有些高風險的項目也可能被評價為低風險而獲得批準。這樣並不能阻止以後項目實施時發生沖突,除非進行更嚴格的社會評價。《中國投資》:您認為,為瞭制度的切實執行,必須重點關註哪些環節的問題?斯考特·弗格森:制度的執行需要更加嚴格和縝密,這就需要培養一批高水平的社會影響評價以及公眾協商方面的專傢學者。這些專業在中國是欠缺的,因為這些評價要求是近年來才正式提出的。《中國投資》:對社會穩定風險的責任追究制度是如何考慮的?斯考特·弗格森:關於問責,你們需要一個監管單位有權力暫停項目的審批或實施直到有改正措施得到切實有效的實施。地方政府和項目單位必須對受影響社區負責。最好由社區來評價和監測項目的影響以及減緩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實施。這意味著社區及主要利益相關方與項目決策者之間必須建立更好的溝通渠道。當沖突無法解決時,監管單位應該成為中間調解人。這在中國可能會面臨一些挑戰,因為眾多項目帶來的問題也很多。另外,項目開發者認為上級對項目的批復就是授權他們推進項目的觀念需要改變,應當要求他們制訂如利益相關方交流策略與受影響社區進行溝通交流。《中國投資》:中國目前開展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要采用綜合風險指數法進行量化分析,亞行是否也采用這種方法?斯考特·弗格森:我們評估項目的社會風險但沒有使用定量的方法來評價風險。目前你們采用的綜合風險指數法對風險進行量化分析可能存在以下問題:對風險進行量化會把決策者和公眾的註意力集中在指數的高低,從而忽視瞭風險帶來的危害;利用單因素風險程度值加權平均得出的綜合風險指數可能會均化掉一些危害大的高風險,從而失去瞭在早期發現主要風險的機會;多個風險一旦同時發生其造成的危害往往會更加嚴重而不是按權重進行平均的;量化方法過於復雜,涉及到太多的參數,如風險概率、影響程度、風險權重。而這些參數選擇大多依賴專傢的經驗與主觀判斷。總之,這種綜合風險指數法得到的結果可能會存在誤導決策者的風險。風險評價的目的不是為瞭得到一個風險指數以獲得審批,而是為瞭識別項目的主要風險,提出減緩這些風險的措施,並要求針對主要風險制訂詳細的管理計劃並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和監測。例如:通過對項目進行社會評價,如果發現項目會引起較大規模的征地拆遷,存在較高的潛在風險。那麼對這一類項目要求進一步制訂詳細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由專門部門進行審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加強風險管理,並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與社區一起對征地拆遷具體工作進行監測等。量化的方法可以用於分析項目對社區和受影響人的影響程度,如項目征地對農民傢庭的生計影響程度,根據具體量化的影響程度制訂詳細的收入恢復計劃等。《中國投資》:你們過去資助的投資項目,是否有過群體性事件的案例?若有,你們是如何處理的?斯考特·弗格森:目前在中國的亞行項目沒有發生特別嚴重的案例,但我們確實收到一些直接來自於受影響人的抱怨,這些主要是一些個人或一小部分人。另外還有當地社區和土建工程承包商之間的一些糾紛但基本上由項目管理辦公室出面而較快地得到解決。中方的項目管理者很重視這些問題並努力尋求解決方案。有些問題如征地和拆遷的補償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去解決,但也許最終仍然無法完全滿足受影響人的要求。亞行會根據其政策的要求來評估補償是否公平(比如,能否滿足重置費用)。另外,亞行的問責機制有兩個選擇,一是解決問題,另一個是合規檢查。在其他國傢的一些亞行項目,我們遇到過更嚴重的問題。這主要是由於地方政府缺乏能力以及征地和安置法律的欠缺造成的。《中國投資》:你們對中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建設方面有何計劃?斯考特·弗格森:目前沒有特別的安排。我們一直努力推動更完善的社會評價並用於我們的新項目中。亞行現在提供一些能力建設方面的支持,主要用於亞行貸款的項目準備。一個更好的解決方案是中國政府在項目準備和審批時要求進行嚴格和詳細的社會評價,在項目實施階段對社會影響和社會風險進行監測,在項目完工階段對社會影響和社會風險進行後評價,並對項目運營階段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提出管理方案。但這一切的實現也許需要很長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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